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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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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大楼管理委员会对外出租停车位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该局说明,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如系基于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户所收取之管理费,可免办税籍登记并免征营业税。至大楼管理委员会如基于活化资产增加收入来源考量,将大楼停车位出租予非住户,采按次或计时收费,或定期提供停车位供他人停车使用,对外营业收费,系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课征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大楼管委会自110年7月起采计时收费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予非住户,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10万元;另采定期出租方式,对外出租停车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万元;由于甲大楼管委会每月销售额25万元(10万元+15万元)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稽征机关将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统一发票并按5%税率课征营业税。
该局呼吁,大楼管委会如有未办理税籍登记对外出租大楼停车位,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自动补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联络人:审查四科杨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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