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核准暂停营业,依所得税法第71条及财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财税第38268号函规定,仍应于规定期限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未依限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核定有应纳税额者,将会被加征滞报金或怠报金。
该局进一步说明,倘营利事业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通知,而依限于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报,经核定有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第108条规定,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加征10%滞报金【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1,500元】;若逾限补报或仍未补报,稽征机关将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加征20%怠报金(最高不得超过9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4,500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中暂停营业,其未于113年5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该局填具滞报通知书通知补办申报,甲公司于法定补报期限内补办,经稽征机关调查核定该年度应纳税额为400,000元,另加征30,000元(400,000元×10%=40,000元,上限30,000元)滞报金。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于113年度中暂停营业之情形,请记得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以免因疏忽遭加征滞报金或怠报金,如有税务疑义,请洽辖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查询相关规定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联络人:法务组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