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时值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民众采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时,除须确认系属医疗性质之费用外,尚须付予符合规定之医疗院所,且受有保险给付或政府补助部分,不得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必须是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才能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至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名单,已公告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路径:首页/税务资讯/经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民众可于该网站查询就医或看诊之私立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列报扣除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申报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新台币(下同)30万元,其中属于乙牙医诊所之医药费为20万元,惟经该局查得乙牙医诊所非属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亦非属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故否准认列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20万元,并核定补征税额8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时,若扣除金额系依国税局提供查询之资料申报,得免检附缴费单据;若有增修扣除金额情形,仍应检附缴费单据供稽征机关审核。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 https://www.ntbt.gov.tw )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联络人:综所遗赠税组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