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了减轻养育幼儿家庭的负担,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不仅扩大适用年龄,更提高扣除金额,并且取消排富规定。
该局说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自113年1月1日起,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适用年龄由5岁以下扩大至6岁以下,亦即爸妈在幼儿0至6岁的每一年都可以申报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总共可以扣除7次;依每一申报户扶养6岁以下子女人数,第1名子女扣除额度由新台币(下同)12万元提高为15万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额为22.5万元。另外取消高所得者(适用税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余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基本所得额超过依规定扣除金额者)无法适用扣除的排富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别是1岁、3岁及6岁,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可申报扣除3名子女的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第1名子女可以扣除15万元,加上第2名及第3名子女各自可以扣除22.5万元,共可扣除60万元[15万元(第1名)+22.5万元(第2名)+22.5万元(第3名)]。惟若3名子女之年龄分别为1岁、3岁及8岁,因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6岁以下子女人数为2人,故可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为37.5万元[15万元(第1名)+22.5万元(第2名)]。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使用手机或电脑透过网路申报系统办理113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申报期间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时,只要有申报扶养6岁以下子女,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并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亦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综所遗赠税组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