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申报期即将于5月开始,南区国税局提醒,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将经营的独资或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列报为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的营利所得。
该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属小规模之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时,虽无须计算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属同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之营利所得,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另该所得不属于结算申报期间国税局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所载的全年所得额申报其营利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全年所得额150万元,其资本主A君于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仅申报自网路申报系统下载之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漏未列报前开取自该商号之盈余,致漏报营利所得150万元,经国税局查获,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如一时疏忽漏未申报营利所得,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额并加计利息,可免受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组蒋股长06-229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