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113年4月3日花莲地震受灾地区及受灾居民,营利事业113年度透过财团法人赈灾基金会(下称赈灾基金会),依照公益劝募条例规定设立劝募专户之捐款,得全额列报捐赠费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之捐赠,以及经财政部专案核准之捐赠,不受金额限制。赈灾基金会属卫生福利部辖下公设财团法人,其办理0403花莲震灾专案捐款全数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盘点灾区需求、紧急医疗、收容安置及复原重建,营利事业透过该基金会对上述专户之捐款,属对政府之捐赠。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之捐赠支出,应依所得税法第36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规定,依相关法令及捐赠对象,留意捐赠费用之限额,避免因不符规定,遭到稽征机关调整补税, 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提供单位:营所税组联络人:李素芬股长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