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营利事业于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当年度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将免用统一发票期间之查定销售额与开立统一发票销售额合并申报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除应将查定销售额合并已开立统一发票之销售额一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业收入外,如免用统一发票期间之实际营业额经调查发现高于原查定销售额时,应按其实际营业额并计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A商号原为免使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销售额为新台币(下同)180,000元,后因营业规模变大,于同年7月1月起改为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7至12月开立统一发票销售额为3,500,000元。所以A商号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报营业收入总额应为4,580,000元(=180,000元×6个月+3,500,000元)。如A商号经调查发现113年1至6月免用统一发票期间实际营业额为1,500,000元,高于原查定销售额,则A商号应申报当年度之营业收入为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于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情事,请再次检视并依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如有漏报,亦请尽速办理补报。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 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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