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结算申报未列入选查并按申报资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于114年5月29日办理公告。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机关团体应依同法第71条规定,于法定期间内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又依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第5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规定,机关团体结算申报未列入选查及未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案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按申报资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税额通知书之填具及送达。
该局提醒,本项作业之公告内容将于公告日登载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及该局网站,并同步将公告文书黏贴于该局之公告栏,机关团体可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https://www.etax.nat.gov.tw ) 点选「公告讯息\核定税额公告\营利事业所得税(含机关或团体)结(决、清)算申报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询」查询案件公告结果,或可至该局网站线上查询。若需申请补发核定税额通知书者,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点选「线上服务\电子税务文件\线上申请\营所税」或向辖区分局、稽征所申请补发核定通知书。
该局呼吁,凡符合公告作业范围之案件,自公告日发生核定税额通知书填具及送达之效力。机关团体如发现核定内容有记载或计算错误,应依所得税法第81条第2项规定,于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内,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查对更正;对于核定税捐之处分如有不服,应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于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内,向辖区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复查。经公告核定之案件,税捐稽征机关于核课期间内另经发现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
(联络人:营所税组郭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