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为利刚结婚或离婚的夫妻了解所得税法第15条夫妻合并申报的规定,以免遭补税处罚,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年度中结婚或离婚正确申报方式:
该局提醒,当(114)年报税,是申报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间的关系随时间递移仍有变化的可能,纳税义务人如于113年度中结婚或离婚,114年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就可选择与配偶合并或分开申报。若选择合并申报时应特别注意,无法以本人凭证透过网路申报系统查调配偶所得资料,必须以配偶凭证(授权)另行查调,以免发生漏报配偶所得遭补税处罚之情形。
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提供单位:法务组违章股
联络人:徐宜畇 股长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550
撰稿人: 陈淑娟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