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院所若有销售非属医疗业务之保健食品、化妆品、眼镜等,因属一般商业行为,应就该销售货物或劳务部分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同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征营业税。所以医疗院所销售非属医疗业务之货物或劳务,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及课征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小美至甲眼科诊所就诊,除支付诊疗费用外,并向该眼科诊所购买保健食品及眼镜,因销售保健食品及眼镜系属一般商业行为,倘甲眼科诊所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被查获时除应补征营业税外,并应依相关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医疗院所提供非医疗业务范围之货物及劳务,应尽速向管辖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以上相关规定如有疑义,可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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