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除了要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始符合特别交际费列报规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营利事业因业务需要支付交际应酬费,须依法取有合法凭证,于进货及销货金额之级距比率计算之限额范围内,列支交际费外,同时为鼓励外销赚取外汇收入,对于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可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外销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举例说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A公司交际费申报除按进、销货净额比率计算限额,还列报外销特别交际应酬费新台币(下同)160,000元(海关出口8,000,000元×2%),经查核发现,该公司出售货物系输往国内加工出口区之营利事业,虽依法办理报关手续,惟检视双方买卖契约均约定以新台币报价及收款,实际并未取得外汇收入,经该局依查得资料重新计算交际费限额,将外销特别交际费160,000元剔除补税并加计超限利息。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而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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