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来电询问,向同业B公司或关系企业借款支付之利息,要办理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吗?还是要取具B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 (A、B公司皆非金融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订定借贷契约,支付同业借款利息时,依财政部75年7月3日台财税第7557458号函释,非金融业之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应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征营业税;惟应以给付该等融资利息支出之营业人(营利事业)为扣缴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89条及第92条相关规定,按规定扣缴率扣取税款并缴纳之,且须依规定期限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因此,若A公司于114年初向同业B公司融资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台币(下同)30万元,A公司应于每次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10%扣取税款3万元并向国库缴纳,且应于115年1月底前申报扣缴凭单,无须取具B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营业人(营利事业)如有支付同业借款利息情事,请自行检视有否依相关法令办理。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提供单位:小港稽征所联络人:赖玉铃股长 联络电话:(07)8123746分机6010
撰稿人:黄暐杰 联络电话:(07)8123746分机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