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因扩产新购进他人土地及其地面旧建物,若不符合营业需求,而拆除新购置土地上之旧建物另为重建者,其旧建物购买价款及拆除费应一并计入新建房屋成本。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某公司帐载巨额报废损失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似有异常,经公司说明,系新购置旧建物为重建新屋而拆除,帐列旧建物的购买价款400万元及拆除费用100万元,列报该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供营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依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之损失。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及旧建物后,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营业使用,该旧建物购买价款与拆除费等相关成本费用尚不能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一并计入新建房屋成本。上开案例经国税局核定将该公司购屋价款400万元及拆除费100万元合计500万元,转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旧费用,并剔除该公司当年度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予以补征税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报废拆除,帐列各项费用及损失时,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误申报费用类科目。如有相关疑义,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也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提供单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左营稽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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