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营利事业就其相关收入,除有法令特别规定外,均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部分营利事业常因误解法令或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收入之违章情形,为免营利事业因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特别列举以下经常发生短漏报收入之型态,提醒营利事业务必留意相关申报规定,并勿遗漏:
一、各级政府各项补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税者除外)。
二、保险理赔收入。
三、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四、结清领回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收入。
五、外销出口收入。
六、海关退税收入。
七、违约金收入。
八、退还减征货物税收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于办理结算时,应特别注意审视申报情形,避免短漏报各项收入,惟申报后倘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征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如有税务疑问,请洽询辖区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查询相关规定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联络人:法务组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