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选举权的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捐赠,依政治献金法规定,得于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每一申报户可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20%,其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20万元,不并入所得税法第17条有关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总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政治献金法第19条规定,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政治献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捐赠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一、未取得受赠收据或收据格式不符。
二、捐赠人的身分不符规定,例如捐赠人为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
三、属行求或期约不当利益之捐赠。
四、收受政治献金期间不符规定。
五、捐赠人以本人以外之名义捐赠或为超过1万元之匿名捐赠。
六、每年捐赠总额超过限额。
七、不符规定收受政治献金之返还或缴库。
八、对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人资格经撤销者的捐赠(拟参选人收受捐赠后死亡,不在此限)。
九、对政党的捐赠,政党推荐立法委员候选人最近一次选举得票率未达1%。
该局提醒,因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总统、副总统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民众若于不同年度对拟参选人捐赠,应分别于捐赠所属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如有相关法令适用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提供单位:综所遗赠税组联络人:梁元章股长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