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一级或第二级的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及新除湿机(下称节能电器),可于发票或收据载明的购买日起6个月内,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但应注意列帐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109年7月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7360号令规定,营利事业购买节能电器取得退还减征之货物税税额,系购买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应列为该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如于购买次年度始申请退还减征之货物税税额者,该退税款应于申请时列为该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该货物如原以费用列帐者,该退税款则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于112年9月1日以新台币(下同)43,000元购买能源效率分级为第一级之冷暖气机1台,并帐列当年度费用,甲公司于113年2月5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货物税,取得货物税退税款1,600元,甲公司应将该退税款列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购入节能电器如帐列固定资产,其取得货物税退税款时,应于申请退税年度,将应退税款列为购置成本的减项后,再提列折旧;如帐列购置当年度费用,并于次年度申请取得货物税退税款者,应于申请年度列为其他收入,以免因虚增折旧费用或漏报其他收入而遭补税处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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