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取得所得税法第8条第3款及第9款规定之劳务报酬或营业利润,且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为减少征纳双方退税作业程序及减轻外国营利事业因溢扣缴税款造成资金积压情形,财政部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所得税法第8条第3款及第9款之劳务报酬或营业利润,得于取得收入前,检附相关合约、营业内容及境内外交易流程说明等文件向国税局申请核定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下称净利率及贡献度),依该净利率及贡献度计算所得额,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外国营利事业A公司与国内营利事业甲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维修及安装服务合约,双方约定合约价款为新台币(下同)100万元,A公司于取得收入前向国税局申请核定适用净利率及贡献度,经审核合约等证明文件,取得之收入确属劳务报酬性质,且系由A公司派员至甲公司提供劳务,劳务之提供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内进行且完成,爰依该行业核定适用净利率10%,贡献度100%计算所得额。嗣甲公司支付A公司该笔劳务报酬时,依前揭核定之净利率10%、贡献度100%及扣缴率20%计算应扣缴税款2万元(100万元×10%×100%×20%),较未申请前之扣缴税款20万元(100万元×20%)大幅降低,减少A公司资金积压情形,提高征纳双方行政效率。
该局提醒,外国营利事业若欲申请核定净利率及贡献度,可于取得收入前利用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k.gov.tw)「书表下载/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国营利事业申请核定计算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申请书」下载申请书表并检附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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