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所得稅申報期間過後如發現有漏報或未申報,必須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或經各地區國稅局聯合對外公告的調查基準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始符合免罰的要件。所以要把握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的黃金時刻,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事實,除了寄發調查函以外,對於透過系統整合交查後所掌握的綜合所得稅資料,包含免稅額、扣除額及各類所得等,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納稅義務人課稅事實,得以公告方式進行,就不必另行發函調查。各地區國稅局會聯合將相關事實及調查基準日對外公告,並以「公告日」作為啟動調查的基準日;公告內容會刊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捐稽徵機關網站,並張貼於各地區國稅局公告欄,方便民眾查詢。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以為未收到國稅局的調查函,就可以主張自動補報補繳免罰,其實不然,應先確認補報資料是否屬於上開公告已啟動調查的範圍。
該局提醒,在公告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前,如果稅捐稽徵機關已經接獲檢舉,或已先行發函調查,此類案件就不以公告日為調查基準日,而應以舉發日或最先進行調查之日作為調查基準日。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情形,應把握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繳加計利息免罰的機會。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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