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网路销售税籍登记新制自112年1月1日实施,从事网路销售营业人未依新制规定申请变更税籍登记免处行为罚之辅导期间,已于112年4月30日届至,该部吁请尚未办理变更税籍登记增列网路销售税籍应登记事项之营业人,尽速向国税局申请办理,以免受罚。
财政部说明,随着网路、数位科技快速发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变民众消费习惯,营业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下称从事网路销售)情形日益普遍,鉴于其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如同实体固定营业场所之营业地址,属重要资讯,为健全税籍及强化税籍管理效能,111年8月8日修正发布税籍登记规则,自112年1月1日起,从事网路销售营业人税籍应登记事项增列「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同规则第8条第4项规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至112年1月1日有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下称已从事网路销售营业人),应于112年1月15日以前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税籍登记,登记事项增列上开资讯。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本于爱心办税原则,该部以111年8月8日台财税字第11104610672号令规定,已从事网路销售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申请变更税籍登记者,于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罚;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开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应依法处罚,并请各地区国税局加强宣导上开规定及积极辅导该等营业人依规定办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请变更税籍登记,财政部呼吁目前仍从事网路销售营业人尚未依税籍登记新制办理变更税籍登记者,请尽速主动向国税局办理。
财政部提醒,国税局将于近期发函通知目前仍从事网路销售营业人限期办理变更税籍登记,各该营业人于国税局第一次通知后即依限办理者,可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逾限仍未办理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请营业人注意,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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