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財政部提醒,本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本解釋令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所得,應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所得稅申報,免由P2P平臺業者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附件:財政部115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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