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說明:
一、A公司為非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甲君104年8月20日購買A公司30%股份,110年11月3日再購買40%股份,合計共持有A公司70%股份。
二、甲君115年4月30日出售A公司20%股份,經按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票移轉支付必要費用後的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甲君本次交易的股權占A公司總股權的20%,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權持有期間,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另衡量交易當時A公司境內房地資產總額500萬元,其中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價值300萬元,占比為60%(300萬元/500萬元)。
四、依前揭修正後作業要點規定計算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100萬元×100%×60%),按全部交易所得100萬元減除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即為視同房地交易所得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
五、甲君應以股份買賣交割日為交易日,並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補充,上開115年4月21日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規定,於前揭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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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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