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明定對於檢舉事證明確,查明屬實,經裁處罰鍰並已繳清入庫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提撥罰鍰金額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每案最高獎金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仍有身分上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5種身分領不到檢舉獎金,各如下: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檢舉某公司逃漏稅捐,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徵起罰鍰。嗣後國稅局發現甲君檢舉資料,係由具有稅務人員身分的三親等親屬所提供,依規定不得領取獎金,經國稅局發函通知繳回。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核發,如發現舉發人資格屬同法第49條之1第2項不得請領檢舉獎金情形,是不會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的。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0
撰稿人:林聖博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