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菸酒稅申報及健全菸酒產銷秩序,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如下,並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即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仍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與標示不符。
七、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八、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在廠內供員工自用,未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如有短漏報稅款等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吳敏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黃婉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