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誤以為沒有獲利就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而遭受處罰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交易若經核定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如有課稅所得者,申報時則應一併檢附繳稅收據。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14年3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購入房屋、土地,支付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115年6月1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900萬元出售,雖然是虧損200萬元出售,王君最遲應於115年7月1日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未依限申報雖經國稅局查獲交易所得為損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謝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