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16)日發布解釋令,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所得稅列報在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依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境外成本費用計算與分攤等資料之總公司財務報告(下稱經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免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下稱駐外館處驗證)。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86年12月4日台財稅第861924459號函及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設計、包工或其他工程,其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工程場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或國外總公司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所得,由我國境內分支機構申報前開所得時,如有列報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提示上開經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憑以認定該等成本費用。
財政部考量外國營利事業辦理前開驗證程序繁瑣,且該驗證僅證明境外文書形式效力,又衡酌實務上提示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足供稽徵機關審認,為簡政便民,該部發布解釋令修正前開2則函釋,刪除前開財務報告「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規定,減輕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營造友善國際投資稅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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