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及其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之員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於113年度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因疏忽未將前開金額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3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