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受聘僱在臺工作,應先與該公司(雇主)簽訂聘僱契約書,經雇主準備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獲准後,外國人始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證。若該外國人已於國內,且持有效簽證(60日以上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手續;若持免簽證入境者(汶萊、泰國、菲律賓籍人士於免簽試辦期間以免簽證入境之白領專業人士不適用,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官方網站有關免簽證相關規定),需先向外交部換發簽證後,再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三、外國人、外國法人(以下統稱外國人)不管在台設立何種組織型態,免不了希望派遣外國人來台擔任主管工作或聘請外國專業人士,本文將介紹說明以外國事業主管方式申請居留證流程及應備文件、申請公司的條件。(此部分目前不適用陸資企業,陸資另有申請資格及限制)
順序 | 流程 |
1 | 勞動部-工作證 |
2 | 外交部-工作簽證 |
3 | 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 |
編號 | 應備文件 | 應聘/經理人 | 依親/配偶 | 依親/ 20歲以下 子女 |
1 | 6個月內2吋彩色白底照片 | 6張 | 5張 | 5張 |
2 | 護照正/影本(效期六個月以上) | V | V | V |
3 | 在台居住地租約正/影本 | V | V | V |
4 | 聘僱合約書正本 | V | ||
5 | 雇主設立核准函、登記表 | V | ||
6 | 一個月內在職證明 | V | ||
7 | 畢業證書正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 V | ||
8 | 個人基本資料明細(需詳載在台居住地址電話、國外永久地址電話、專長、婚姻狀況等) | V | ||
9 | 本國戶籍謄本 或結婚證書之原文、譯本皆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或原文驗證後經臺灣翻譯社翻譯並至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 |
V | ||
10 | 本國戶籍謄本、出生證明原文、譯本皆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或原文驗證後經臺灣翻譯社翻譯並至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 |
V | ||
所需時間 | 35工作天 | |||
申請公司資格:
設立未滿1年,資本額或國內營運資金應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之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有關外國人、外國公司在台成立台灣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登記後如有在台派駐人員相關需求者,除可上政府網站查詢外,請洽全國服務的精訊聯合會計師。
(一)外籍配偶第一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因結婚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一年效期外僑居留證。
(二)持居留簽證查驗入國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外國人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延期居留。但依外國人才專法第八條核發之就業金卡不得延期,須於就業金卡有效期屆滿前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重新申請。
(四)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五)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如果當地我國館處僅驗該文件,未驗證中文譯本,則須將中文譯本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申請者之親屬關係證明:須為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等,驗畢發還)或足資證明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或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七)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八)申請人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辦理居留事由變更重新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
(九)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居留事由變更,僅限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如依親、應聘、投資等),及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七條規定之情形,欲變更為其他居留事由(如就學、傳教等)者,仍應先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相關事宜,俟取得相關居留簽證後,再重新申請外僑居留證。
(十)變更居留原因者,重新繳費發證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
(十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人配偶為在臺居留之外籍移工者,不得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十二)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外國人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十五日內備妥文件辦理資料異動,違規者,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
(十三)依據外國人才專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本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本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本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十四)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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