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亏损能抵税吗?个人投资公司损失与综合所得税申报全解析
文章摘要:
许多企业主或投资人在面临公司经营不善、投资血本无归时,最常问会计师的一句话就是:「我赔掉的钱,能不能在五月报税时拿来抵税?」答案并非绝对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您的「公司型态」以及您是「如何处理这笔投资」。本篇文章将引用财政部与国税局的官方规范,为您详细拆解如何将投资损失转化为合法的节税权益。
一、 核心观念:您的损失,是「投资损失」还是「财产交易损失」?
在进入复杂的计算之前,我们必须先厘清一个税法上的大前提。在个人综合所得税的世界里,税法看重的不是您心里觉得赔了多少,而是您在法律形式上发生了什么行为。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最容易混淆的就是「投资损失」与「财产交易损失」这两个名词。这两者在文字上看起来很像,但在税务申报的结果上却是天壤之别。
1. 什么情况下完全「不能」抵税?
如果您的状况是公司经营不善倒闭、清算,导致您当初投入的资金拿不回来,这种情况在税法上通常被视为个人的「投资风险」。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解释函令,个人投资之营利事业若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或清算,股东因而产生之损失,属于「投资损失」。目前《所得税法》对于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规定中,并没有一项叫做「投资损失」的扣除额。
简单来说,如果公司是走完清算程序,股票变成了废纸,这笔亏损是无法从您的薪资、股利或利息所得中扣除的。这与「营利事业所得税」(公司报税)不同,公司投资其他公司赔钱可以认列损失,但个人不行。
2. 什么情况下「有机会」抵税?
如果您的状况是将手中的股权或出资额,「卖」给了别人,而且卖出的价格低于您当初取得的成本。
这种行为在税法上被称为「财产交易」。既然是交易,就会有赚有赔。如果您卖赔了,这就构成了「财产交易损失」。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的规定,「财产交易损失」是可以申报扣除的,但它有一个非常严格的限制——它只能用来抵销「财产交易所得」 。
为了让您一眼看懂,我们整理了以下对照表:
|
比较项目 |
投资损失(公司清算/倒闭) |
财产交易损失(股权转让/买卖) |
|
发生原因 |
公司解散、破产,股权价值归零 |
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成交价< 成本 |
|
税法归类 |
投资本金的丧失 |
财产交易损失 |
|
能否抵税 |
完全不可抵税 |
有限制的可抵税 |
|
抵税范围 |
无 |
仅限抵销同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 |
|
保留期限 |
无 |
若当年度无所得可抵,可后抵三年 |
二、 关键判断:您的公司是什么型态?
知道了「转让」才有可能抵税后,下一个关键问题是:您投资的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因为「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法上的定义完全不同,这直接决定了您适用的税法条文。
1.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有限公司没有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是「出资额」。
2.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这部分比较复杂,必须再细分为两种情况:
引用来源参考:
根据财政部赋税署的说明,未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属于财产交易,其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反之,其损失则适用财产交易损失之扣除规定。
三、 深入解析:「财产交易损失」的抵税额度怎么算?
这是整篇文章最核心的实务操作部分。假设您确定您的投资属于「有限公司出资额」或是「未印制股票的股份」,且您已经透过转让产生了亏损,接下来该如何计算?
1. 先抵当年度,再抵未来三年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第1小目规定,财产交易损失之扣除,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于以后三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
这段话包含三个层次的执行逻辑:
您不能拿卖股票赔的钱,去抵销您的薪水(薪资所得)或银行利息(利息所得)。您只能拿来抵销「财产交易所得」。
假设您今年卖出资额赔了100 万(财产交易损失),但您今年卖房子只赚了20 万(财产交易所得)。
您今年只能申报扣除20 万。您的综合所得总额中,财产交易所得这一项会变成0,但不能变成负数去扣抵其他所得。
上述没用完的80 万损失(100万- 20万),不会消失。国税局允许您将这80 万「记在帐上」,在未来的三年内(明年、后年、大后年),如果您有产生新的财产交易所得,都可以拿出来抵销。
2. 计算范例演练
为了让您更清楚,我们设定一个具体的情境:
|
年度 |
财产交易所得(赚钱) |
薪资所得 |
可申报扣除之损失 |
抵税后结果 |
剩余可后抵损失 |
|
2024 年 |
0 元 |
200 万元 |
0 元 |
薪资200 万须课税 |
400 万元(保留) |
|
2025 年 |
150 万元(卖房获利) |
200 万元 |
150 万元 |
财交所得变0,薪资200 万须课税 |
250 万元(400-150) |
|
2026 年 |
0 元 |
200 万元 |
0 元 |
薪资200 万须课税 |
250 万元(保留) |
|
2027 年 |
300 万元(卖黄金存折获利) |
200 万元 |
250 万元 |
财交所得变50 万(300-250),薪资200 万须课税 |
0 元(全数用罄) |
注意: 如果到了2027 年报税结束(即2028 年5 月),张三还是没有产生足够的财产交易所得,剩下的额度就会自动失效,不能再延期。
四、 申报实务: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税务申报讲求的是「凭证」与「资金流向」。既然您主张有损失,国税局势必会严格审查这笔交易的真实性,以防止假交易真避税。以下是您在每年五月报税时,必须检附或备查的文件清单:
1. 原始取得成本的证明
您必须证明当初真的是花那么多钱买的,而不是干股。
2. 出售交易的证明
您必须证明您是真的以低价卖掉了。
3. 公司变更登记资料
4. 损失计算明细表
( 卖出价格- 原始成本- 支付的必要费用) = 财产交易损失
五、 进阶议题:与「营利事业」规定的混淆与厘清
很多客户会感到困惑:「为什么我的公司投资别家公司赔钱可以认列费用,但我个人投资就不行?」这里必须引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来解释两者的立法精神差异。
1. 营利事业(公司)的视角
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公司投资之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若被投资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投资公司是可以认列投资损失的。
这是因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投资是其商业行为的一部分,成本与收入需配合。
2. 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视角
个人综合所得税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与「列举扣除制」。个人的投资行为被视为资本的运用,若非透过「交易」实现损益(如前述的财产交易),单纯的投资失利被视为个人资产的消灭,而非税法上定义的「所得」的减项。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再强调,除非透过「转让(买卖)」将亏损「实现」为财产交易损失,否则单纯持有到公司倒闭,个人是无法抵税的。
六、 常见问题集(FAQ) - 依据国税局官方说法
为了节省您查询的时间,我们整理了国税局网站上针对此议题最常见的问答,并用白话文解释。
Q1 :我投资的是上市股票,现在赔了一半卖掉,可以抵税吗?
A : 原则上不行。
依据现行法规,上市柜股票的交易所得目前停征所得税(除非涉及最低税负制的大户),既然赚钱不课税,赔钱也就不能抵税。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概念。
Q2 :如果我今年没有财产交易所得,申报这个损失有意义吗?
A : 有意义,而且非常重要。
即使今年没得抵,您还是应该在申报书中列报这笔损失,并经国税局核定。唯有经过核定,这笔损失才能取得「官方认证」,保留到未来三年使用。如果您今年嫌麻烦没报,未来三年就算赚了大钱,也没办法回头拿这笔隐藏的损失来抵税。
Q3 :所谓的「以后三年度」是怎么算的?
A : 从损失发生的「下一个年度」开始算起三年。
例如:损失发生在113 年度(2024年)。
七、 结语与专业建议
总结来说,个人投资公司的损失想要在综合所得税中「节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黄金条件:
税务规划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与完善的凭证之上。如果您手边持有亏损的非上市柜公司股权,且预期未来几年会有房地产或其他股权的获利交易,建议您在进行股权调整前,先咨询专业会计师的意见,确认股权性质与交易架构,以免因为程序瑕疵而错失了合法的节税权益。
参考资料
公司法于107年8月1日修正后,公司未印制股票,或不发行股票,其对所得税之影响? (2320)
更新日期:111-04-06
本题分以下2点来说明:
1.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后公司法第162条之1规定,就其发行新股总数合并印制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条之2规定,未就其发行之股份印制股票者,以帐簿划拨方式进行无实体交易,系属买卖有价证券行为,应依法课征证券交易税,其交易所得或损失,应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
2.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后公司法第161条之1第1项后段规定不发行股票者,依财政部80.4.30台财税第790191196号函规定,买卖该公司股份不发生课征证券交易税问题,但应属财产交易,其财产交易之所得,应课征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4条之1)
(公司法第161条之1)
(公司法第161条之2)
(财政部80.4.30台财税第790191196号函)
(财政部91.2.7台财税字第0910450541号令)
个人因投资公司所发生之投资损失,以及金钱借贷未获清偿之呆帐损失,均不得列报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
【2024-12-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1规定之财产交易损失,系指个人基于非经常买进卖出其持有之各种财产或权利所发生之损失。个人投资公司所生之投资损失,以及金钱借贷未获清偿之呆帐损失,均非财产或权利因买卖或交换所产生之损失,不得列报为个人综合所得税之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个人取得公司股权(如参加公司现金增资,或于次级流通市场买进股票),其后因被投资公司减资弥补亏损、清算甚或破产造成投资损失,而该等损失并非因买卖或交换股权所致,损失金额实为公司累积亏损并非转让价差,个人股东自不得于综合所得税执此列报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又如个人借贷金钱予他人,其后因本息未获清偿所发生之呆帐损失,并非买卖或交换造成之价差损失,亦不能列报为该特别扣除额。
该局举例说明,申请人甲君及其配偶乙君均为A公司股东,该公司截至107年底累计亏损达6,500万元,遂于108年度办理减资6,000万元以弥补亏损,甲君及乙君因此分别受有1,200万元及600万元之投资损失(A公司之股票面额为10元,该2人分别经收回注销120万股及60万股),而甲君于108年度另有出售台北市○○区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350万元,于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将前述投资损失列报为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350万元,该局以前述投资损失并非财产交易损失,予以否准认列。申请人不服,申请复查,经该局复查决定以A公司减资弥补亏损所造成之投资损失,核非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1规定之财产交易损失,尚不得于综合所得税中列报减除,乃维持原核定。
该局呼吁,财产交易损失仅限于买卖或交换移转财产、权利所发生之损失,尚不包含投资损失(如被投资公司减资弥补亏损、清算分配剩余财产低于原投资金额甚或破产等情)或呆帐损失(金钱借贷未获清偿),纳税义务人应确实了解财产交易损失之定义,以期正确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联络人:法务组洪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51)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官方网站)
为确保资讯正确性,本文内容严格依据下列政府公开资讯编撰:
( 注: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务观念推广,实际个案状况可能因修法或特殊事实而异,具体申报请依当时法令或咨询专业人士)
撰文者:黄则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登记文号:全联会ㄧ字第1060420号|台北市记帐士公会会籍编号: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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