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爰以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獎勵措施,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並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惟部分委外研究發展支出如係必要且符合規定者,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但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不在此限: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委託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惟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一項研究計畫支出全部委託研究機構研究,甲公司並未投入該項研究計畫,相關委外研究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研究計畫部分有委外之必要者,除須符合前揭規定外,營利事業亦需投入研發,方得適用投資抵減優惠。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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