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計入給付日所屬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而所謂給付日所屬年度,如為股票交易所得,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如為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另外,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於「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中區國稅局舉案例說明,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50萬元,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350萬元,申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75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申報基本所得額77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甲君列報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甲君委託A證券公司於111年12月30日(T日)出售美股,依111年美股交割日程(T+2交割,自113年5月28日縮短為T+1),該筆股票交易之交割日為112年1月4日(111年12月31日至112年1月2日適逢節假日美股休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及第16點規定,個人投資海外股票產生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係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為計入課稅年度,且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亦僅得自同一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因此,該筆損失350萬元應歸屬在112年度,不得自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乃核定甲君111年度基本所得額1,120萬元,並補徵應納稅額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海外股票應以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並非以交易日或交割款銀行入帳日為計入年度,又因各個海外交易市場之股票交割日規定不一,投資人如在12月底交易,應特別注意所得或損失歸屬年度,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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