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其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及其員工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環保罰鍰新臺幣20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查獲並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4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張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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