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響應政府2050淨零轉型政策及活化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署積極推動國有土地標租造林,建立標租國有土地供具林業專業之公司法人執行造林及相關經營工作之機制,期增加森林覆蓋面積,提升森林碳匯量。經財政部114年3月13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同年7月31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定明訂約權利金底價、年租金、投標資格、租期等相關規範。
國產署表示,規劃整合同一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每宗基地大於0.5公頃,每一列標之標的不限宗數,總面積大於20公頃)現況非成林之國有閒置農業用地辦理公告列標。首批公告預計於114年底由該署各分署(含辦事處)推出。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公司,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有「造林業」且無停業登記情形,得參加投標,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底價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計算)。租賃期限10年,承租人得申請換約續租3次,租期最長可達40年,年租金則以申報地價總額1%計收。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標租造林機制,不僅可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可結合我國永續發展政策目標,增進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強化韌性,降低極端氣候帶來風險,未來將持續推動國有土地以綠色永續概念提供利用與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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