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欲依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請務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
中區國稅局說明,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有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就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所稱當年度,自111年度起,指購置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
中區國稅局例舉轄內所發生之案例,某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300萬元,雖已依規定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該局於查核時發現,該筆支出僅係訂金,該設備係於113年度才交貨,不符抵減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乃否准適用112年度投資抵減並予補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除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尚須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交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倘逾期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同時請留意投資項目交貨之年度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等資訊,以認定投資抵減之適用年度。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