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鑑於經常性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日益興盛,為使網紅新興交易模式(例如平臺廣告或付費訂閱等分潤收入)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準據,該部已於114年9月10日及同年12月23日分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合稱網紅課稅規範),並提供115年6月30日以前已依規定辦理者,可免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之輔導期。該部籲請符合前開規範所定網紅,儘速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俗稱大網紅},自平臺取得各項收入,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俗稱小網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係基於現行稅法彙整闡明網紅新興交易模式之課稅規定,俾提升網紅稅法認知,上開規範發布前,網紅新興交易模式在核課期間內取得之分潤收入,仍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該部呼籲,網紅倘經國稅局輔導或自行審視發現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情事,請儘速在免罰輔導期限屆滿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相關稅款,輔導期限屆滿後,倘經檢舉,或經國稅局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請網紅注意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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