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程序,且補送紙本訴願書之日期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倘民眾已於上開法定訴願期間內於線上聲明訴願,依同法第57條規定,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如採郵寄方式補送訴願書,應注意補送紙本訴願書日期之認定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並非郵戳所載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4年11月30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4年12月1日)起算30日,即114年12月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已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與甲君。
該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線上聲明訴願功能以掌握提起訴願期限。國稅局基於便民考量,已於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載明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功能之連結路徑及提供QR-Code方便民眾使用。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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