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所代扣之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及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案例1:甲公司於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13日至22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適逢農曆春節5日國定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115年2月15至19日)〕,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3月2日止。案例2:若甲公司於115年2月7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7日至16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僅遇農曆春節2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前1日至除夕(115年2月15至16日)〕,故不延長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僅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繳納截止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