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今(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規範所稱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小規模營業人,與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例如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所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本規範申請要件並經申請核准適用者,自核准當季至117年12月31日止,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不適用財政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之規定。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且該設備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27001國際標準,金流資訊具不可竄改性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惟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及使用KIOSK結帳收款規定條件者,應依使用KIOSK結帳收款規定申請。
三、增訂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條款
(一)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1.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本規範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萬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甲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於今年1月1日前,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本規範修正前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無須重新申請,得繼續適用本規範之租稅優惠;惟如今年1月1日前每季查定銷售額已達240萬元者,不適用本規範之租稅優惠。此外,查定課徵營業人倘係申請使用KIOSK供消費者自行結帳收款者,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須僅接受消費者使用KIOSK結帳收款,不得另外設置結帳櫃檯收款,方得申請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該局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新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更新於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如有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