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9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買賣取得之A屋,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54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1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7年7月設籍A屋,惟自110年間至出售期間皆於外地工作,並查得A屋有出租之情事,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條件,故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並核定應納稅額108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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