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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