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0923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造成花蓮地區受災嚴重,國產署秉「從簡、從寬、從速」原則,加速災區國有土地重建工作。
國產署表示,為減輕災區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人負擔,該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已主動採行下列措施:
(一) 就馬太鞍堰塞湖溢流主要受災範圍,即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北富村及鳳林鎮範圍內屬出租國有基地者,全面辦理基地租金減免事宜,免再由承租人逐案申請,以協助民眾紓困。至出租農業用地之年租金係參據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計收,將於明(115)年始收取今(114)年租金,屆時將依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災歉成數,予以減租或免租。
(二) 基於保障適足居住權,國產署同意前述8處行政轄區內之國有土地上承租人及占用人於原使用範圍內,逕由居民自行修復,免逐案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簡化申請作業程序,期受災居民早日重建家園。
(三) 考量堰塞湖溢流災害造成花蓮地區農田嚴重埋沒受損,短期內恐無法復耕,倘承租人表示承租土地遭淤泥埋沒,致無法繼續使用而申請終止租約,得同意終止租約,免依規定回復原狀。
(四) 花蓮辦事處已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另為保障災區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續租換約權利,該辦事處將擇期至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執行續租換約服務,以利民眾就近辦理。
(五) 另承租人因災損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案件,倘涉及審辦換約案件,將優先處理,並先提供租約或出具公函供承租人持向地方政府申辦。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得同意先提供使用,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另機關為風災、水災、震災等災後交通搶通、公共設施重建或安置受災戶等緊急性公用需要,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申請借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得同意先行使用,並授權所屬分署、辦事處逕予辦理借用手續,免報署以簡化行政程序。
國有土地承租人或占用人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或可至財政部災害協助網站專區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君華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