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業經總統本(114)年3月21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有關普通統籌分配稅款90.5%分配本島直轄市及縣(市)(下稱市縣)及2.5%分配離島之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致無法全數分配,前經行政院於本年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惟立法院於本年3月12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針對上述分配公式不合理問題,該部已於本年8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地方政府均已充分瞭解,雖有建議,惟鑑於新版財劃法規定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如作出不同於該法條文義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恐逾越法律文義範圍,爰決議會後由財政部綜整地方政府相關意見並就法制面通盤研議後,為適法之處理。
統籌稅款之分配涉財政資源分配,應採嚴謹作法處理。有關無法全數分配之餘額,本質上仍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縱使未能完全分配,中央也不能移作他用,未來僅得待修法後,始得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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