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人員薪資申請投資抵減,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且確實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人員。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其中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1,500萬元,該局核對甲公司提示之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部分員工雖記載從事相關研究發展計畫,惟當年度出境天數卻高達200多天,甲公司說明這些員工係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及監督,經該局認定該等人員非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亦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遂調減甲公司112年度所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辧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應與所投入之研究發展活動有關,至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則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資料,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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