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昨日(8月20日)有關國產署一紙新規命令,卡死綠能案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據行政院112年相關會議結論及農業部113年函示,推動綠能政策應兼顧保障承租人權益,爰國產署113年11月1日研訂申請開發光電案件函詢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及承租人意見處理方式,申請開發光電範圍涉已出租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逐案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後,將相關資料函送能源署評估國有土地是否適宜設置光電。能源署評估適宜設置且承租人支持設置之國有土地,依規定續處。
為簡化行政作業,國產署114年6月26日放寬上開處理方式,就申請人已取得「國有出(放)租養(殖)地承租人同意光電業者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之同意書」者,同意該筆已出租土地免再調查承租人意見。另承租人原反對光電設置或未於期限內回復,如日後變更為支持光電設置,承租人得自行洽申請人重新向國產署各分署申請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下稱意向書)。原申請案尚未辦結者,經申請人檢附承租人出具證明文件,國產署各分署可視原申請案辦理進度續處。
國產署進一步說明,所謂「意向書」(原名同意書)是申請於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申請人須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向國產署申請發給之文件,僅供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開發、籌設或設置之佐證,非同意土地實質提供使用。為避免外界誤解意向書性質,財政部112年間將原名稱「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更改為「意向書」。另為防止申請人取得意向書後占用國有土地,申請人須先繳交保證金(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收),俟意向書有效期限屆滿或經撤銷意向書,國產署各分署於確認期限內申請人無占用土地等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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