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昨日(10月27日)有關國有地成綠能開發入場券之報導,國產署回應,配合國家能源政策,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下稱開發要點)規定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下稱意向書),僅供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籌設許可、土地變更或容許使用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審查。申請人未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前,不得擅自開工、改變土地現況或占用土地。
國產署表示,基於尊重主管機關專業及保障承租人權益,針對業者申請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案件,該署各分署均函詢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意見,能源署於評估過程均會函詢農業部等相關機關意見;開發範圍如涉及已出租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逐案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後,將相關資料函送能源署評估國有土地是否適宜設置光電,經能源署評估適宜設置且承租人支持設置,始得依規定續處。
配合綠能政策,國產署以多元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截至115年7月,太陽光電案場已簽訂委託經營契約51案,面積約441.76公頃、委託改良利用契約3案,面積約213.11公頃、標租契約17案,面積約18公頃;陸域風力發電案件已簽訂委託經營契約45案,約5.4公頃、委託改良利用契約1案,約27.52公頃,作為風機地下基礎製造基地及重件碼頭。
國產署提供大面積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106年委託能源署辦理嘉義縣布袋鎮152.96公頃國有土地改良利用,由該署辦理公開招商,並由業者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始得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已於108年併網,裝置容量89MW。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取得內政部核發開發許可及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委託經營使用臺南市將軍區213.7公頃國有土地,已於109年併網,裝置容量150MW。
國產署進一步說明,為落實國土永續與生態保護,國產署刻研議優化相關審查作業,國有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將不分類型要求申請人提供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下稱一級環敏區)查註結果,如位於一級環敏區,國產署各分署將主動徵詢一級環敏區主管機關,確認各主管機關無反對意見後,始得續行辦理;如相關主管機關表達反對,則依開發要點規定註銷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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