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之進口人,應提供完整且正確之資料,以利海關依據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並作成結果,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
關務署說明,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如有疑義,可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供海關審核。為避免影響海關審核期程,進口人須提供完整及正確之資料。倘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者,海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補件。
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海關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進口人之日起3年內有效。另進口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將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惟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則不在此限。
進口人對於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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