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忽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智慧客服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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