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工具,提升交易便利性,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持續推動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輔導營業人數位轉型,並同時享有實質稅負減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果行支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未達規定標準(如附表),或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者,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甲商號於臺南市永康區經營便當店,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18萬元,今(115)年1月銷售額增加至25萬元,甲商號即導入行動支付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經核准後,只要沒有停止適用租稅優惠的情形,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底均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且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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