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 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1.5億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8,6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CFC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CFC之現金股利8,6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8,600萬元,補徵稅額1,7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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