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之商標,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高雄關提醒業者,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海關為確認有無侵害商標權並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協助提供。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7及8條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經商標權人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案件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貨品出口時,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商標及確認商標是否經合法授權,以免衍生刑事法律責任或鉅額行政罰鍰,得不償失。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李股長
電 話:07-5628292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