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防杜私菸集團勾結人頭檢舉人及查緝人員,非法詐領獎金情事,落實核發獎勵金係基於提高檢舉誘因及增進查緝效能之立法意旨,並阻卻有心人士非法利用,於今(14)日修正發布「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修正分配檢舉人獎勵金數額,改按違規菸酒案件實收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之給獎基礎計算,並配合修正獎勵金請領程序,降低不當利用風險。(修正條文第2條、第11條)
二、為強化追繳檢舉人詐領之獎勵金,增訂已核發檢舉人獎勵金之追繳法據;另增訂違法查緝人員不予給獎及追繳機制,以杜絕查緝人員因執行查緝違規菸酒案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涉及刑事不法詐領獎勵金。(修正條文第10條)
三、為強化查緝機關對於檢舉人真實性之審查及所屬人員之督導,增訂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勵金之審核原則、發給檢舉人與所屬人員獎勵金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財政部表示,未來將偕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政府等查緝機關,落實發給獎金之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共同維護菸酒市場秩序及國家公帑。
前揭辦法修正內容,請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查詢。
附件:「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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